(2010)浙商外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岩恩与张洪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杰,王岩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杰。委托代理人:彭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恩。委托代理人:张炘。委托代理人:孙勇。上诉人张洪杰为与被上诉人王岩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洪杰以和被上诉人王岩恩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洪杰申请撤诉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洪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173元,减半收取26086.50元,由上诉人张洪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