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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淅九民裁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淅九民裁字第21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87年。被告:刘某,男,生于1983年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