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民执字第026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孙传芳与陈义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传芳;陈义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执字第02643-2号申请执行人孙传芳,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义早,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义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义早于2010年9月27日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陈义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义早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瑶海分中心的售房款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义早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瑶海分中心的售房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良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