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冈民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万宏与被告王根玉、郑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502号原告:杨万宏。委托代理人:周静,男,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上冈镇镇东居委会。被告:王根玉。被告:郑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宏与被告王根玉、郑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万宏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