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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坊法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潍坊市坊子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经理部、潍坊市坊子区供销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坊法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新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李云波,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供销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仕,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经理部、潍坊市坊子区供销实业公司(2010)坊埠商初字第210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3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经理部、潍坊市���子区供销实业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坊埠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