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指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荆先云与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先云,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指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荆先云。被执行人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高密市。法定代表人田立君,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潍执指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执行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08)高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荆先云与被执行人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密市大牟家镇人民政府价值6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