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丽萍与马建英、陈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17号原告:胡某,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马某某,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马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石一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