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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诸暨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诸暨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58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诸暨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诸暨市新新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元,依法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 判 长  徐潮波审 判 员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冯华权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