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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480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与李苏安、朱云妹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李苏安,朱云妹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480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何山路131号。负责人刘锦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昆鹏,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慧侠,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苏安,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告朱云妹,女,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诉被告李苏安、朱云妹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64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枫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