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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甲、翁乙与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甲,翁乙,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翁甲。原告:翁乙。被告:蒋某某。原告翁甲、翁乙诉被告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甲、翁乙诉称:二原告于2001年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杨观桥村承包了2.1亩耕田,并于同年11月将上述承包田免费交给被告种植。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前几年开始将原告的承包田出租给他人,从中获利。尤其是去年下半年,被告通过出租原告的承包田获利2400元。请求判令被告蒋某某返还2.1亩承包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元。本院在送达起诉状过程中查明,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万某某顾某某自然村没有蒋某某其人。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甲、翁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石  银  山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峥峥(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