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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山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山商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王甲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从2009年4月起,被告不仅未按约归还借款,而且不支付借款利息,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王甲书面答辩该借款系孙甲冒签,与其无关。原告陈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一份,并于庭后提供了补签的借条一份,证明王甲已于庭后补签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甲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万元,于2008年2月26日由该酒店管理人员孙甲(又名孙乙)向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孙乙,王甲。2009年后原告陈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2010年9月,原告陈某某的代理人王乙到上海被告王甲处,由被告王甲在原借条上签名确认。以上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本院生效判决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邦    良审 判 员 王奇红人民陪审员孙勤雷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    志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