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钟某。被告:陶某。原告钟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4月相识,同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感情还好,但婚后相处二个月,被告即于7月中旬不辞而别,后我把被告接回。同年8月30日,被告再次离开,去向不明,至今我亦也法与其联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现我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下涯镇联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8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3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6月9日,原告以被告长期在外,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但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被告2009年8月30日离家出走后,双方至今无法联系,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证核实,如有纠纷,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赖剑韵人民陪审员 吴志成人民陪审员 何志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