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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集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胜,集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集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胜,男,1943年11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被执行人集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孝平,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春胜与被执行人集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0)集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