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根余、夏火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根余,夏火珍,何彬嫔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根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火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彬嫔。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根余、夏火珍、何彬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