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汉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梅和荣与罗丁湘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和荣,罗丁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梅和荣,女,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罗丁湘,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人民出版社员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0年4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丁湘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605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