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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诉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阳仁贵与吴国斌、吴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仁贵,吴国斌,吴国平,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武诉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阳仁贵,男,生于1963年9月,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吴国斌,男,生于1970年12月,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吴国平,男,生于1965年9月,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才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阳仁贵诉吴国斌、吴国平、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国斌应给付赔偿款7632.60元,被执行人吴国平、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国斌、吴国平外出务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湖北合发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委托执行单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8)东法民三初字第1192、1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友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