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倪沛乃、杨月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倪沛乃,杨月妹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49号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4967-6)。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精工大厦*幢*号楼。法定代表人:牟洪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倪沛乃。被告:杨月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沛乃、杨月妹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沛乃、杨月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4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