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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胡俊海与吕远平、方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海,吕远平,方锡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44-1号原告:胡俊海。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委托代理人:吕妍。被告:吕远平。被告:方锡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海与被告吕远平、方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海于2010年9月27日以两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胡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减半收取1590.50、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60.50元,由原告胡俊海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伟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