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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富山塑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富山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南、水云浦江东(新园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旭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卓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慈溪市富山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逍林大道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泽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富山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立案受理。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现本诉原告凯信公司、反诉原告富山公司均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凯信公司、反诉原告富山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慈溪市富山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5.5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