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甲与奉化市供电局城东南××所、奉化市供电局西××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甲,奉化市供电局城东南××所,奉化市供电局西××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蒋甲。委托代理人:蒋乙。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奉化市供电局城东南××所,住所地:奉化市××街道××山路。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奉化市供电局西××所,住所地:奉化市××街道西××号。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原告蒋甲诉被告奉化市供电局城东南××所、奉化市供电局西××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蒋甲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开庭审理前查明:本案被告奉化市供电局城东南××所、奉化市供电局西××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裁定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930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