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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杨利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利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885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代表人:蔡莉莉。委托代理人:傅亚敏。被告:杨利刚。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与被告杨利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磊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亚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利刚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12月26日,被告于原告杭州河坊街门店租赁车牌号为浙A×××××的马自达2自排两厢车辆一部,预约租期是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月5日,并于当日签订了《一嗨汽车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前往门店归还车辆,而是擅自强行续租该车。经原告多次与其沟通后,被告承诺于2月1日前往门店归还车辆并承担相应的超期租赁费用。2月1日,被告仍然未前往门店归还车辆,仅委托第三人杨利翔将车辆开至门店,完成车辆交付手续。依据《一嗨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的权利义务包括:“具体租期以《一嗨租车单》为准。乙方若需提前还车,须提前4小时电话、电子邮件car@1hai.cn、短信138××××5541告知甲方(告知甲方时务必说明合同号),则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否则须支付半天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超期未归还承租车辆,视为乙方违约,并同意按照本租约平均日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故在超期租赁期间,被告累计产生租赁费人民币12776元,扣除被告存留在门店的押金300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人民币9776元。车辆寻回后,原告多次派遣工作人员联系被告进行催款,要求其支付上述费用,并详细告知该费用的构成。但被告拒不接听电话,其拖欠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影响了正常运营,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租赁费人民币97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8年12月26日一嗨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租赁原告车辆;2、租车单一份,证明汽车租赁时间及费用明细;3、2009年2月1的验车单一份,证明汽车交付及归还时间。4、被告欠费构成计算表,证明被告拖欠款项的计算依据。被告未举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本院将综合全案考虑。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2月26日,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利刚签订了《一嗨汽车租赁合同》和租车单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车牌号为浙A×××××的马自达2(自排)两厢车辆一部,租赁期限自2008年12月26日18时至2009年1月5日18时。租赁费用为周一至周四每日179元,周五至周日每日209元,节假日每天285元,保险费每天25元,手续费25元。关于租期约定:乙方(被告)超期未归还所租车辆,视为乙方违约,并同意按照本租约平均日租金的200%向甲方(原告)支付超期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的15时37分将租赁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原告出具的租赁合同、租车单及验车单上签字确认。但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车辆,亦未向原告提出续租申请。直至2009年2月1日12时,被告才委托他人将车辆归还原告。原告自认被告在原告处预留押金3000元,并已付清正常租期内的租车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车辆,被告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时向原告归还车辆并与原告结清租赁费用。但被告在合同期满时并未向原告归还车辆,故应承担逾期租赁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租赁的时间为2010年1月5日18时至2010年3月2日12时,共计26.5天,其中平时日11.5天,周末日8天,节假日7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超期租赁费12776元,扣除被告尚在原告处的押金3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9776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977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利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偿还租赁费977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利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张晓磊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清亮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