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永康××××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金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康××××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金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村××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上诉人永康××××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委托印刷验收凭证》是被上诉人的单方行为,未经上诉人同意或确认。本案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本案应移送永康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委托印刷验收凭证材料以及起诉状的内容来看,本案可以定为承揽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在承揽方所在地即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