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视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广东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视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中,上诉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元,本院减半收取659元,由上诉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退回给上诉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姗(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