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鲍雪青与郭元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雪青,郭元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77号原告:鲍雪青。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许美红。被告:郭元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雪青诉被告郭元清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雪青撤回对被告郭元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