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强与李跃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李跃豪,李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214号原告刘强。被告李跃豪。被告李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李跃豪、李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李跃豪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一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由原告刘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