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曹沈富、蔡秀芹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曹沈富,蔡秀芹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郑忠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安乐。被告曹沈富。被告蔡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被告曹沈富、蔡秀芹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提供证据材料有待补强为由,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国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