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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罗某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陶某某与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罗某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陶某某,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86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李甲。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521000003697),住所地德清县××××南凹坞。法定代表人李乙。被告陶某某。原告罗某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慧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提供机械油。2008年8月21日,双方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油款进行对帐,被告欠原告油款1972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未作任何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陶某某未作任何答辩,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1份。证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也承认此笔欠款与被告陶某某无关,实为公司欠款。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油,欠原告19720元,经手人是陶某某的事实。经开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陶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1份,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要求为其提供机械油。2008年8月21日,双方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油款进行对帐,确认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油款19720元,并出具欠条1份,经手人是陶某某。现此款经原告催讨无着,故纠纷成讼。另,被告陶某某系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员,担任公司出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付清所欠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被告陶某某系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出纳职位,属公司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陶某某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某货款1972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0元,由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86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日期:2010.8.10结案日期:2010.9.27适用程序:简易原告:罗某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陶某某简要事实:原告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要求为其提供机械油。2008年8月21日,双方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油款进行对帐,确认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油款19720元,并出具欠条1份,经手人是陶某某。现此款经原告催讨无着,故纠纷成讼。另,被告陶某某系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员,担任公司出纳。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处理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某货款1972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0元,由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承办人:书记员:倪艳瑾审批意见:同意结案归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