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梦××有限与桐乡市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梦××有限,桐乡市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里镇××大道××单××楼。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被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镇××号。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原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学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因无法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向原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多种规格、颜色的t/r面料,并对交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及合同总计货款等作了约定。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签定后被告应预付定金25000元,交货后余款一个月内付清。被告实际支付定金14865元。后原告陆某某被告发货六次,扣除被告支付的定金14865元,尚欠原告货款236234.75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无着,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36234.75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730元(自2009年9月23日始至起诉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8%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订立合同确立购销业务的事实;2、送货单七份,欲证明原告陆某某被告发货七次,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251099.75元的事实。被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确认该二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以互发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多种规格、颜色的t/r面料,并对交货地点、方式、单价及数量等作了约定。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签定后被告应预付定金25000元,交货后余款一个月内付清,后被告实际支付定金14865元。原告于2009年8月8日至8月22日陆某某被告供货七笔,货款总额为251099.75元。现原告催讨货款无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梦××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未能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货款,显属不当,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对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36234.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二、被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17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400元,由被告桐乡市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学欣代理审判员  朱 河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宇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