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被告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403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 维 文审 判 员 李 乃 春代理审判员 罗 海 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良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