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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被告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403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  维  文审 判 员 李  乃  春代理审判员 罗  海  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良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