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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金某某与被申请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与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5号申请人金某某。被申请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区××镇××号。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5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金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正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