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07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明与郑美云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郑美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070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郑美云,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揭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0年9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