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俊与梁世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梁世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俊。委托代理人:姜正。被告:梁世钰。原告李俊为与被告梁世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建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世钰在十里丰监狱服刑表示自己不作委托也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诉称:2009年初,被告梁世钰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38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同年6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原告通过父亲李学贤的帐户汇给被告100万元,被告总共欠原告借款138万元,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总额为138万元的借条,并当场撕毁了以前借款38万元的借条。此后,被告于同年9月26日偿还了原告借款38万元,剩余借款1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身份事项的事实。2、2009年6月15日借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3、户口簿及农行取款业务回单,拟证明原告通过其父亲帐户向被告交付借款100万元的事实。4、银行信息查询及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偿还原告借款38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我欠原告借款属实,我目前在监狱服刑,只有拍卖已被银行抵押的房屋,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剩余的款项来偿还原告的借款,不足部分待我刑满后,通过多种途径分期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欠原告的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与被告梁世钰之间的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存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被告梁世钰欠原告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世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俊借款10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