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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性格暴躁,两人常发生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某辩称,他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承认自己性格不好,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积极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4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6年1月15日生一子刘甲。在共同生活中,两人常因琐事发生打架,但过后均能和好。2010年9月3日,两人又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次日原告离家住回其娘家并于9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其诉、辩称意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发生打架,但是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两人均应珍惜。因琐事发生打架,双方均有过错,现被告已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对此原告应予谅解,坚持要求离婚,显属不妥,应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董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