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祖少凯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祖少凯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746号罪犯祖少凯,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少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祖少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祖少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祖少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祖少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少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