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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衢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衢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贺某,家务。被告:滕某,个体。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