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甲,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凌某甲。委托代理人:屠某某。被告:金某。原告凌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芳呈独任审理,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凌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凌子夕。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来被告一直赋闲在家,对家庭、丈夫、小孩未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自2005年开始,被告开始沉迷于赌博和玩乐,几经劝阻无效,为此,原、被告经常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产生严重裂痕,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对双方的婚姻生活完全失去信心。双方于2009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凌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补贴生活费400元,今后儿子实际发生的教育费与医疗费另各半承担,直至儿子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凌某乙。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05年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发展到现在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明一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尽管目前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感情,以家庭为重,互敬互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一定能够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原告凌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