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廖某某、浙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廖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某:王某某。委托人理某。被告:廖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牡丹亭中路××号,机构代码为751936184。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王世强、浙江××××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和廖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先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认为文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被告廖某某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岙村,并提供了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应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廖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文成县樟台乡双东村东处,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岙村,属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故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提出移送管辖的意见及被告廖某某提出本案应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廖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克勤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