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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杨题桥与王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题桥;王斯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7-1号原告:杨题桥,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铜陵路宝业城市。被告:王斯林,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题桥与被告王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题桥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斯林所挂靠的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承建肥东县廉租房暨新农村项目B标段33号楼工程,在肥东县东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题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斯林挂靠于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承建的肥东县廉租房暨新农村项目B标段33号楼工程,在肥东县东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