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范菊芬与朱彦云、朱彦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菊芬,朱彦刚,朱彦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民初字第379号原告:范菊芬,03194711300422),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54号。2010年9月21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曹姗姗,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晓晨,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彦云,2196701010018),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54号。被告:朱彦刚,0722197111010039),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54号。被告:朱彦亮,0722197405260017),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菊芬与被告朱彦云、朱彦刚、朱彦亮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菊芬于2010年9月21日在永康市社会福利中心因病去世,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经本院院长审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