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郑某。被告:黄某。原告郑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2009年10月,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判入狱。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答辩称:如果原告能支付被告服刑期间的生活费,并分割房屋及存款等财产,被告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侯某某死亡,侯某某的亲属冲到原告家,砸毁原告家东西。原告赔偿给侯某某亲属侯某某被骗走的22000元,并补偿给侯某某亲属人民币50800元,原告为此欠下许多债务。原告没有银行存款。原告居住的房屋是1994年以前原告父母建造的,并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7月中旬,被告黄某与伏某某经事先商量,由伏某某假装嫁给侯某某,以此骗取聘礼。2009年7月16日,在临海市道塘里村,被告黄某与伏某某骗取了侯某某人民币22000元。骗得钱后,黄某与伏某某将钱某分,两人于7月18日逃离临海。7月18日晚,侯某某因钱被骗,遂在邵家渡街道××村4-11号原告郑某家跳楼自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7月19日,原告郑某赔偿给侯某某家属22000元。2009年8月27日,经过临海市道办事处人民调解某某会调解,原告郑某补偿给侯某某亲属50800元。2009年10月24日,被告黄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3月23日,被告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金华监狱女子监区六分监区服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及结婚证、(2010)台临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2010)浙台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土地使用者为郑某再的土地使用证、收条、临海市道办事处人民调解某某会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服刑期间的生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房屋及存款等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有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的房屋和存款存在,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马平飞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