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溪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舟与张维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舟,张维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溪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方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302121410,住奉化市岳林街道后方新村11幢3号。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奉化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行,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5507140047,住奉化市锦屏街道西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舟与被���张维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舟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维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西圃村桔子山36-37混泥结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维行与范国强系夫妻关系,原告方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维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西圃村桔子山36-37房屋(土地证登记在范国强名下,土地证号为号1-13-4002及1-13-400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金柱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