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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岳家寨村74副1号。委托代理人张怀友,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西一路华威国际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张继安,董事长。被告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华威国际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纯良,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怀友、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纯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合同书,约定���告参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拆迁招投标,为此,原告向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20万元投标诚意金,之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把项目的任何部分发包给原告拆迁,为妥善解决问题,原告与二被告在2009年10月4日签订《退款保证》,二被告承诺在2009年12月底前退还原告20万元诚意金,并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和罚息,但至今二被告未向原告退还任何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拆迁合同书、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诚意金20万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4万元(从2009年5月12日计算至2010年3月22日共计314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09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合同书,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这份合同与我方无任何关系,起诉我方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同年5月12、13日,我公司分别代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告交来17万元和3万元,共20万元,2009年10月4日,被告建东公司周军乐手写一份退款保证,其上无三方任何一方的盖章,仅右上角有“同意。杨。09-11-4”字样,这20万元是我方代被告建东公司收的,法律关系存在于我方与被告建东公司之间,原告无权起诉我方,退款保证只是草稿,没有法律效力,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合同书》,约定原告参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拆迁招投标,合同第四项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本案原告)3日内向甲方(本案第一被告)缴纳保证���贰拾万元。(保证金代建东公司交纳华威集团财务,施工完成后返还款及保证金由华威直接支付乙方)。”合同还约定:“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出退标申请三日内,如数返还乙方的投标诚意金,逾期不返还时,每日按乙方实缴诚意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到退清时为止。”2010年5月12、13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17万元、3万元,共计20万元,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其盖章的收款收据2张。此后,被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将拆迁工程交给原告施工,为解决此事,2009年10月4日,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退款保证》,称其不准备执行拆迁合同,并承诺在2009年12月底前退还原告20万元诚意金,如到期不能退还,从签订合同即日起连同违约金及银行利息按每天千分之五处罚,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周军乐在保证上签名,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上签了“同意。杨。09-11-4”字样。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承诺,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拆迁合同书》、收款收据、《退款保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诚意金,但被告并未将相应工程发包给原告,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收款及直接向原告返款义务,故其应将收缴的诚意金退还原告。现合同已无履行可能,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违约金一节,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是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应由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书》。被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诚意金20万元。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华晨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410元,由被告陕西建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5205元(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欠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