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潘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梅,莱阳市果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073—1号申请执行人潘春梅,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号。被执行人莱阳市果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春梅与被执行人莱阳市果品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莱阳民三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执行标的额1514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查封,现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开发有条件履行后恢复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0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