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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贵生与王玉芝、杨满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生,王玉芝,杨满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707号原告王贵生,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干警。被告王玉芝,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杨满胜,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生与被告王玉芝、杨满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告王玉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原告王贵生系被告王玉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受害人,现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