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孙某甲,渔民。委托代理人:方亚岳,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孙某乙,现已成年。婚初由于双方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受不良习气影响,常在外逍遥自在,不顾家庭和儿子生活,1996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孙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6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社区、王国祥等证言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且自1996年起至今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世斌审 判 员 沈志浩人民陪审员 陈义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轶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