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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68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