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68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