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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吴某。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顺坤。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第三人:陈某丁。第三人: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0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