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2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与徐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徐雄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525号原告: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石家庄村村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雄飞,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雄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家庄优柯工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