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戴甲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戴甲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62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邵某。被告:戴甲。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戴甲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戴甲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开始从天台县来威油漆店购进油漆后在自家的油漆店加价销售,后被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查处。原告因与被告有远房表亲关系,遂帮被告垫付了30000元的行政处罚预付款,经天工商案告字(2008)第w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后,实际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20000元,已归还10000元,尚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垫付款2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被告戴甲辩称:自2007年底,由范某某牵头联系了陈某某、戴乙及答辩人组成一个销售“大桥牌”油漆的销售团队,油漆来自杭州油漆有限公司,主要用于本县苍山一带木珠生产用油漆。至2008年3月,经调试的油漆性能才基本稳定。2008年5月,由于同行举报,工商部门到答辩人家查处,接到电话后,答辩人与当时在一起的团队负责人陈某某一起去接受工商执法人员调查。陈某某表示,油漆是从城里他老丈人店里拉来的,可能与无照经营没有关系,想达到不罚或少罚的目的。答辩人认为和原告是劳务关系,原告是团队的负责人,故工商局的处罚款2万元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戴甲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油漆,于2008年5月12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查获。2008年5月26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向被告戴甲预收暂扣款30000元,该款由陈敏某某缴。2008年7月30日,浙江省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作出天工商处字(2008)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戴甲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9000元。2008年8月19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坦头工商所根据天工商处字【2008)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罚没票据,并将暂扣款中的余款10000元返还,该款原告陈某某已领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天工商案告字【2008】第w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台财0120319号行政执法预收款票据一张、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坦头工商所出具的0000238912号罚没财物专用票据一张、(2009)台天商初字第1130号判决书一份、(2010)浙台商终字第24号裁定书一份、(2009)台天商初字第847号判决书一份、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物品处理记录一份,有被告提供的天工商处字(2008)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戴甲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油漆,天台县工商行政管某某对被告戴甲做出责令停止无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19000元罚款,该款由原告陈敏某某缴,现原告陈某某主张返还,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戴甲辩称其与原告陈某某是一起销售油漆,处罚款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戴甲的这一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戴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0年5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戴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40003235)。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新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