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涡民二初字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庞旗诉被告涡阳县讯达汽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旗,涡阳县讯达汽车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二初字196号原告:庞旗,男,40岁,汉族,住涡阳县。被告:涡阳县讯达汽车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旗诉被告涡阳县讯达汽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